当前位置:首页
> 党建工作 > 理论学习
党纪学习教育•百期学“纪”|不得搞非组织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发布日期:2024-05-09 字体:[ ] 浏览次数: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从严管党治党,多次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中央和学校党委对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园艺学院党委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带领全院师生扎实推进学条例、守党纪、强党性、作先锋。为进一步引导师生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特推出“百期学‘纪’”专栏,涵盖“十大专题案例”,每期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解读,交流启示收获,旨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切实把违纪违法的教训转化为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的行动自觉,达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学习效果,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十大案例类别

违反政治纪律案例 违反生活纪律案例

违反组织纪律案例 违反法律法规案例

违反廉洁纪律案例 违反师德师风案例

违反群众纪律案例 违反科研诚信案例

违反工作纪律案例 违反校规校纪案例


违纪案例

 苏某,中共党员,某市组织部部长。苏某与单位中部分省籍人员围绕自己建立了一个“小圈子”。“圈子”里的成员拉帮结派,尤其是在干部提拔任用时,这些人互相投票,排挤他人。苏某在组织考察时对“圈子”成员均大力推荐,造成较坏的影响。

触犯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解读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行为,是指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该行为实质上针对的是背离组织,为了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相互勾结,搞亲亲疏疏,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行为。党章及相关党内法规规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是每名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坚决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窃取党和国家权力。从党的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党员干部来看,有的奉行圈子文化、码头文化,搞“小圈子”,搞团团伙伙,培植个人势力;有的为谋求职务晋升大搞政治攀附;有的野心膨胀,公器私用,不择手段为个人造势;有的政治问题与经济腐败相互交织,大搞利益交换,形成利益集团,破坏党内政治生态,影响党的执政基础。

启示收获

 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最终逃不脱拔出萝卜带出泥、树倒猢狲散的命运,建立在利益交换基础上的“小圈子”终究是靠不住的。君子之交淡如水,为政之道清似茶。团团伙伙是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和江湖帮派文化的毒瘤,必须从根本上坚决清除“圈子文化”,抵制和反对所谓关系学、厚黑学、官场术、“潜规则”等庸俗腐朽的政治文化,大力弘扬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党内政治文化,营造清清爽爽的政治生态。


编辑:园艺学院融媒体中心、园艺学院本科生联合党支部

责编:蒋晓彤

审核:付国强


信息来源:园艺学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