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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百期学“纪”|不能对群众遇危不救

发布日期:2024-06-25 字体:[ ] 浏览次数: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从严管党治党,多次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中央和学校党委对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园艺学院党委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带领全院师生扎实推进学条例、守党纪、强党性、作先锋。为进一步引导师生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特推出“百期学‘纪’”专栏,涵盖“十大专题案例”,每期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解读,交流启示收获,旨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切实把违纪违法的教训转化为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的行动自觉,达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学习效果,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十大案例类别

违反政治纪律案例 违反生活纪律案例

违反组织纪律案例 违反法律法规案例

违反廉洁纪律案例 违反师德师风案例

违反群众纪律案例 违反科研诚信案例

违反工作纪律案例 违反校规校纪案例

违纪案例

郑某,中共党员,某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2019年2月某日,该市郊区某段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群众肖某被撞成重伤。郑某等人乘坐公务用车经过事故现场。因急救车辆一小时后方能到达,现场群众拦住郑某等人乘坐的公务用车,请求郑某将肖某带至市急救中心进行抢救。郑某以不方便为由没有答应群众的请求,并乘车离开了事故现场。肖某由于抢救不及时,于当日下午死亡。此事被当地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关注。

触犯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解读

见危能救而不救行为,是指党员干部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行为。

本案例中,郑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面对群众的求救,麻木不仁、冷漠无情,能救而不救,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较坏的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群众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启示收获

对一些党员干部而言,哪怕救助往往只是举手之劳,仍然有少数人不愿意施以援手。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在于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导致脱离群众。现实生活中,见危不救导致他人遭受严重伤害的事件屡屡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当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对于普通群众而言,勇于出手相助,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值得赞扬和鼓励;对于党员干部而言,“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这是党员的义务,并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而遇危能救而不救的行为,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是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无疑是对党员提出的更高要求。

学纪答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编辑:园艺学院融媒体中心、园艺学院本科生联合党支部

责编:蒋晓彤

审核:付国强

信息来源:园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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