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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百期学“纪”|不得搞地方保护主义

发布日期:2024-05-10 字体:[ ] 浏览次数: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从严管党治党,多次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中央和学校党委对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园艺学院党委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带领全院师生扎实推进学条例、守党纪、强党性、作先锋。为进一步引导师生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特推出“百期学‘纪’”专栏,涵盖“十大专题案例”,每期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解读,交流启示收获,旨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切实把违纪违法的教训转化为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的行动自觉,达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学习效果,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十大案例类别

违反政治纪律案例 违反生活纪律案例

违反组织纪律案例 违反法律法规案例

违反廉洁纪律案例 违反师德师风案例

违反群众纪律案例 违反科研诚信案例

违反工作纪律案例 违反校规校纪案例


违纪案例

 苏某,中共党员,某市市委原书记。为帮助本市某电动汽车厂家提高销量,苏某要求全市营运出租车必须使用该厂家某品牌汽车,同时还要求交管部门对其他品牌的出租车营运情况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便取消营运资质,在当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触犯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解读

搞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是指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为了保护地方局部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行政权力干涉市场,操纵市场,设置市场障碍,破坏市场机制,限制非本地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

从本质上看,地方保护主义是地方政府部门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障碍。有效地打击和清除地方保护主义是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开发、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严重违纪党员领导干部,有的搞山头主义,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喜欢当家长式的人物,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弄得党内政治生活很不正常;有的擅作主张、我行我素,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有的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消极应付、严重失职失责,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影响党中央政令畅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例中,苏某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地方保护主义,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政治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启示收获

遵守党纪既要全面遵守一贯的纪律要求,也要在政治站位、思想认识、责任担当等方面跟上党纪新规定新要求。聚焦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着眼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管理,推动党员干部勇于担当、敢于斗争,体现了对党员干部要始终保持忠诚干净担当的鲜明要求。把遵守政治纪律放在首要位置,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自觉树立大局观念,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防止和克服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


编辑:园艺学院融媒体中心、园艺学院本科生联合党支部

责编:蒋晓彤

审核:付国强

信息来源:园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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