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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百期学“纪”|不得参加反党组织

发布日期:2024-05-17 字体:[ ] 浏览次数: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从严管党治党,多次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中央和学校党委对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园艺学院党委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带领全院师生扎实推进学条例、守党纪、强党性、做先锋。为进一步引导师生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特推出“百期学‘纪’”专栏,涵盖“十大专题案例”,每期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解读,交流启示收获,旨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切实把违纪违法的教训转化为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的行动自觉,达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学习效果,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十大案例类别

违反政治纪律案例 违反生活纪律案例

违反组织纪律案例 违反法律法规案例

违反廉洁纪律案例 违反师德师风案例

违反群众纪律案例 违反科研诚信案例

违反工作纪律案例 违反校规校纪案例

违纪案例

李某,中共党员,某高校教师。李某在被公派到国外留学期间,受到西方敌对势力的反动宣传影响,回国后未经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由多人组成的“某国际发展联合会”并自任会长,以学术研究及慈善捐款为名,采取资助、合作等方式,从事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非法活动。

触犯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解读

组织、参加反党组织行为,是指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策划者、组织者”,主要是指筹备、谋划、安排、发动、指挥、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人;“骨干分子”,一般是指虽不是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但在组织中态度很坚决、活动很积极、行为很激进,起了中坚、骨干作用的人。

本案例中,李某受西方敌对势力的反动宣传影响,回国后组织成立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非法组织,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政治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启示收获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所有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有责任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对一切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均应予以抵制和反对,并进行坚决的斗争。

学纪答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编辑:园艺学院融媒体中心、园艺学院本科生联合党支部

责编:蒋晓彤

审核:付国强



信息来源:园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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