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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百期学“纪”|不得贪污贿赂、漠视生态环境

发布日期:2024-05-28 字体:[ ] 浏览次数: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从严管党治党,多次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中央和学校党委对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园艺学院党委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带领全院师生扎实推进学条例、守党纪、强党性、作先锋。为进一步引导师生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特推出“百期学‘纪’”专栏,涵盖“十大专题案例”,每期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解读,交流启示收获,旨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切实把违纪违法的教训转化为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的行动自觉,达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学习效果,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十大案例类别

违反政治纪律案例 违反生活纪律案例

违反组织纪律案例 违反法律法规案例

违反廉洁纪律案例 违反师德师风案例

违反群众纪律案例 违反科研诚信案例

违反工作纪律案例 违反校规校纪案例

违纪案例

贵州省某区委书记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个人在工程承揽、土地征收、项目规划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2亿余元。李某明知盲目实施相关旅游开发项目必然会突破生态红线并侵占耕地、林地、水源地,且在有关人员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令开工建设,并指示授意通过举债融资继续推进该项目。

触犯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解读

本案中,李某作为区委书记,本应坚守职责,秉持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他却滥用职权,为私人谋取利益,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

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便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这是对党的纪律的严重践踏。同时,他在明知项目违反生态红线,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坚持推进,这是对人民利益和生态环境的极度漠视。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党的形象,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党员干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定理想信念,严守党的纪律,做到公私分明,不为私欲所动。

启示收获

作为党员干部,必须始终坚守党的纪律和规矩,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正公平,秉持为民服务的宗旨,不为私欲所动,不为一己之私而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

学纪答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编辑:园艺学院融媒体中心、园艺学院本科生联合党支部

责编:蒋晓彤

审核:付国强



信息来源:园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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