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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百期学“纪”|不得违规选拔任用干部

发布日期:2024-05-30 字体:[ ] 浏览次数: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从严管党治党,多次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中央和学校党委对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园艺学院党委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带领全院师生扎实推进学条例、守党纪、强党性、作先锋。为进一步引导师生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特推出“百期学‘纪’”专栏,涵盖“十大专题案例”,每期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解读,交流启示收获,旨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切实把违纪违法的教训转化为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的行动自觉,达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学习效果,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十大案例类别

违反政治纪律案例 违反生活纪律案例

违反组织纪律案例 违反法律法规案例

违反廉洁纪律案例 违反师德师风案例

违反群众纪律案例 违反科研诚信案例

违反工作纪律案例 违反校规校纪案例

违纪案例

   于某,中共党员,某市市长。2019年1月,应该市工信局办公室主任宋某请托,于某通过主持会议表态同意、向省委组织部推荐等方式,为宋某提拔为该市工信局副局长提供帮助。为感谢于某的帮助,宋某送给于某现金20万元。

触犯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解读

 于某作为中共党员和某市市长,本应以身作则,恪守党的纪律和规定,然而他却滥用职权,为宋某提供职务提拔的帮助,并接受了宋某的现金贿赂。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破坏了正常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首先,于某作为市长,应该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干部的选拔任用进行严格的把关和审核。然而他却通过主持会议表态同意、向省委组织部推荐等方式,为宋某提供了不正当的帮助,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其次,于某接受了宋某的现金贿赂,这更是对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公然挑战。 作为一名党员和领导干部,应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党的原则和纪律,绝不能被金钱所诱惑。

启示收获

1.坚守原则,不徇私情:党员和领导干部应该时刻坚守党的原则和纪律,不为一己私利而违背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应该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绝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徇私舞弊。

2.强化监督,防止腐败:对于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行为,应该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对腐败行为进行举报和揭露。

加强教育,提高素质:对于党员和领导干部,应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党性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道德素质。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在面对诱惑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党的原则和纪律。

3.依法惩处,形成震慑:对于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应该依法进行惩处,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同时,也要对典型的腐败案件进行公开曝光,警示和教育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

学纪答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编辑:园艺学院融媒体中心、园艺学院本科生联合党支部

责编:蒋晓彤

审核:付国强


信息来源:园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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