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党建工作 > 理论学习
党纪学习教育•百期学“纪”|不得变相用公款旅游

发布日期:2024-06-17 字体:[ ] 浏览次数: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从严管党治党,多次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中央和学校党委对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园艺学院党委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带领全院师生扎实推进学条例、守党纪、强党性、作先锋。为进一步引导师生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特推出“百期学‘纪’”专栏,涵盖“十大专题案例”,每期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解读,交流启示收获,旨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切实把违纪违法的教训转化为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的行动自觉,达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学习效果,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十大案例类别

违反政治纪律案例 违反生活纪律案例

违反组织纪律案例 违反法律法规案例

违反廉洁纪律案例 违反师德师风案例

违反群众纪律案例 违反科研诚信案例

违反工作纪律案例 违反校规校纪案例

违纪案例

吕某,中共党员,某市副市长。2014年至2019年,根据与外方签订的互访协议,该市多次组织“因公出国团组”赴国外“考察访问”。吕某作为分管外事工作的市领导,在审批过程中未对出访任务、行程等进行认真把关,也未对出国团组进行必要的管理、监督,导致出国团组在没有明确公务目的的情况下,以观光游览为主,人数及出访时间等均超出规定标准,相关费用均由公款支付。此外,吕某本人也随该团组两次出国“考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触犯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解读

变相用公款旅游行为,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用公款旅游或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行为。

本案例中,该市多次组织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公款旅游,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吕某作为分管领导,审核把关不严,且亲自参加出国“考察”,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启示收获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包括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概括起来,常见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往往是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安排专门的时间和路线,由当地人员陪同并支付相关的费用,或者公务出国(境)期间,改变行程路线、借机参观游览等。违规旅游问题不仅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也极易诱发腐败问题,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之一。

学纪答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编辑:园艺学院融媒体中心、园艺学院本科生联合党支部

责编:蒋晓彤

审核:付国强



信息来源:园艺学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