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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百期学“纪”|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发布日期:2024-06-25 字体:[ ] 浏览次数: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从严管党治党,多次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中央和学校党委对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园艺学院党委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带领全院师生扎实推进学条例、守党纪、强党性、作先锋。为进一步引导师生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特推出“百期学‘纪’”专栏,涵盖“十大专题案例”,每期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解读,交流启示收获,旨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切实把违纪违法的教训转化为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的行动自觉,达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学习效果,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十大案例类别

违反政治纪律案例 违反生活纪律案例

违反组织纪律案例 违反法律法规案例

违反廉洁纪律案例 违反师德师风案例

违反群众纪律案例 违反科研诚信案例

违反工作纪律案例 违反校规校纪案例

违纪案例

余某,中共党员,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2年至2019年,余某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长期拒不公开本村财务各项支出情况。2019年,该村多名群众上访要求公开村务,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触犯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解读

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是指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中应该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等事项,侵犯群众知情权、监督权情节较重的行为。

本案例中,余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本应按照规定公布各项村务,但其拒不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侵犯了群众知情权,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群众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启示收获

民主的基础是公开,公开是监督的重要条件。知情权是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各级组织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将公共事务尤其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信息及时依法公布,不仅有利于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而且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是党章对党员提出的具体要求。实行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使人们了解权力运行的规定,看清权力运行的程序和结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学纪答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编辑:园艺学院融媒体中心、园艺学院本科生联合党支部

责编:蒋晓彤

审核:付国强

信息来源:园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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