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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百期学“纪”|不能餐饮浪费

发布日期:2024-06-27 字体:[ ] 浏览次数: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从严管党治党,多次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中央和学校党委对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园艺学院党委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带领全院师生扎实推进学条例、守党纪、强党性、作先锋。为进一步引导师生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特推出“百期学‘纪’”专栏,涵盖“十大专题案例”,每期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解读,交流启示收获,旨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切实把违纪违法的教训转化为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的行动自觉,达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学习效果,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十大案例类别

违反政治纪律案例 违反生活纪律案例

违反组织纪律案例 违反法律法规案例

违反廉洁纪律案例 违反师德师风案例

违反群众纪律案例 违反科研诚信案例

违反工作纪律案例 违反校规校纪案例

违纪案例

    龚某,中共党员,某市委书记。2024年1月3日,省委政策研究室相关人员赴该市进行调研,当晚龚某在市政府接待宾馆设宴招待调研组一行。就餐人员共计10人,在龚某的安排下,市政府接待办按照30人的用餐标准准备了饭菜,导致很多菜肴入席后,因无人食用而被直接扔掉,造成极大浪费。

触犯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解读

 不履行用餐管理职责行为,是指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本案例中,龚某作为市委书记,在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工作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启示收获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大力整治浪费之风,“舌尖上的浪费”现象有所改观,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公款餐饮浪费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一些地方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中的餐饮浪费现象仍然存在。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职能职责、强化监督检查,把节约粮食、制止餐饮浪费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的重要方面。

学纪答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编辑:园艺学院融媒体中心、园艺学院本科生联合党支部

责编:蒋晓彤

审核:付国强

信息来源:园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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