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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百期学“纪”|不得利用职权为亲属承揽工程

发布日期:2024-06-07 字体:[ ] 浏览次数: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从严管党治党,多次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中央和学校党委对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园艺学院党委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带领全院师生扎实推进学条例、守党纪、强党性、作先锋。为进一步引导师生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特推出“百期学‘纪’”专栏,涵盖“十大专题案例”,每期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解读,交流启示收获,旨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切实把违纪违法的教训转化为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的行动自觉,达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学习效果,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十大案例类别

违反政治纪律案例 违反生活纪律案例

违反组织纪律案例 违反法律法规案例

违反廉洁纪律案例 违反师德师风案例

违反群众纪律案例 违反科研诚信案例

违反工作纪律案例 违反校规校纪案例

违纪案例

    王某某,中共党员,某县副县长。2018年10月,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美丽乡村建设”中总价共计500万元的学校广场建设工程项目交给其姐夫于某某承揽。于某某公司无工程承建资质,该工程项目也未通过公开方式招标。

触犯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解读

    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谋利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资源开发等方面谋利的行为。

    近年来,工程项目建设领域成为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一方面,个别党员领导干部私欲膨胀、管不住手脚,用权任性;另一方面,监管制度的缺失,导致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打擦边球、钻空子。这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给党的事业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本案例中,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承揽工程方面提供方便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予以严肃处理。

启示收获

    诚信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必须坚守诚信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腐败行为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一旦工程项目建设中出现腐败行为,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进度延误甚至工程事故。因此,必须坚决打击腐败现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学纪答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编辑:园艺学院融媒体中心、园艺学院本科生联合党支部

责编:蒋晓彤

审核:付国强

信息来源:园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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