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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百期学“纪”|不得统计造假

发布日期:2024-07-01 字体:[ ] 浏览次数: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从严管党治党,多次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中央和学校党委对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园艺学院党委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带领全院师生扎实推进学条例、守党纪、强党性、作先锋。为进一步引导师生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特推出“百期学‘纪’”专栏,涵盖“十大专题案例”,每期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解读,交流启示收获,旨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切实把违纪违法的教训转化为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的行动自觉,达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学习效果,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十大案例类别

违反政治纪律案例 违反生活纪律案例

违反组织纪律案例 违反法律法规案例

违反廉洁纪律案例 违反师德师风案例

违反群众纪律案例 违反科研诚信案例

违反工作纪律案例 违反校规校纪案例

违纪案例

胡某,中共党员,某县县长。国家统计局在2024年1月对该县统计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县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农业普查方案和普查工作要求,弄虚作假严重。执法检查实地入户核查42户农户,发现普查员未入户普查并编造及代填代报普查数据;核查153个普查小区,发现49个普查小区没有摸底表;核查5个乡镇12570份普查表,发现有1290户普查表无数据,1236户普查表没有签字,有签字的普遍存在笔迹相似问题。

触犯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解读

 统计造假行为,是指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

 本案例中,胡某作为一县之长,对该县统计数据造假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工作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启示收获

 统计造假背后是利益驱动,主观上个别领导干部法治意识薄弱、政绩观错位,信奉“官出数字、数字出官”,企图通过美化数据打造发展假象;部分企业为避税、逃税、获得各类补贴优惠,刻意修饰数据。客观上,统计领域也一定程度存在制度执行不严格、数据核查存在薄弱环节、统计力量配备不足、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以及监督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统计数据造假表面是业务问题,本质是政治问题。

 一方面,统计造假行为一旦得逞可能会形成错误价值导向,进而污染政治生态,危害执政根基;另一方面,统计数据为政策制定提供重要依据和参考,虚假数据不仅影响决策部署的科学性,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最终也将损害群众利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部门需要加大日常监督管理、政策执行和查处力度,纪检监察机关也应切实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层层压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政治责任。

学纪答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编辑:园艺学院融媒体中心、园艺学院本科生联合党支部

责编:蒋晓彤

审核:付国强



信息来源:园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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