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从严管党治党,多次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中央和学校党委对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园艺学院党委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带领全院师生扎实推进学条例、守党纪、强党性、作先锋。为进一步引导师生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特推出“百期学‘纪’”专栏,涵盖“十大专题案例”,每期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解读,交流启示收获,旨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切实把违纪违法的教训转化为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的行动自觉,达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学习效果,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十大案例类别
违反政治纪律案例 违反生活纪律案例
违反组织纪律案例 违反法律法规案例
违反廉洁纪律案例 违反师德师风案例
违反群众纪律案例 违反科研诚信案例
违反工作纪律案例 违反校规校纪案例
违纪案例
孙某,中共党员,某市市委原书记。2024年1月,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市财政局局长吴某因工作失职本应受到组织调整处理。吴某请托孙某为其不被组织调整提供帮助,孙某不好意思拒绝,便答应帮忙。后吴某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继续担任财政局局长,在当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触犯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 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 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 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案例解读
在推进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行为,是指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的行为。本案例中,孙某违规决定给予本应受到组织调整处理的吴某党纪轻处分,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组织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启示收获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缺乏原则,只愿意做帮助干部"能上"的好事、当不得罪人的"好人",不愿做推动干部"能下"的"坏人"、成为得罪人的"坏人",认为"凡事留一线,日后好相见",你好我好大家好。这样的结果,弱化了惩前毖后的效果,同时强化了一部分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更为广大群众所不满。
学纪答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 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 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 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编辑:园艺学院融媒体中心、园艺学院本科生联合党支部
责编:蒋晓彤
审核:付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