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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百期学“纪”|严禁违规获取国外永久居留权

发布日期:2024-07-24 字体:[ ] 浏览次数: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从严管党治党,多次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中央和学校党委对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园艺学院党委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带领全院师生扎实推进学条例、守党纪、强党性、作先锋。为进一步引导师生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特推出“百期学‘纪’”专栏,涵盖“十大专题案例”,每期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解读,交流启示收获,旨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切实把违纪违法的教训转化为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的行动自觉,达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学习效果,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十大案例类别

违反政治纪律案例 违反生活纪律案例

违反组织纪律案例 违反法律法规案例

违反廉洁纪律案例 违反师德师风案例

违反群众纪律案例 违反科研诚信案例

违反工作纪律案例 违反校规校纪案例

违纪案例 

    丁某,中共党员,某市原副市长。丁某的妻子、儿子均已移民外国。为退休后能与妻儿团聚,丁某以家属的身份,申请获得了国外永久居留权。

触犯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解读

    违规获取国外永久居留权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行为。

    本案例中,丁某作为副市长,违规申请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组织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启示收获

    一直以来,"裸官"都是公众关心的反腐热点和焦点。"裸官"一般指配偶、子女都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各级政府部门中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其中有一部分人掌握了大量的国家政治、经济甚至军事机密。党中央强调要加强对"裸官"的监督和管理,出台了《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财产,配偶、子女等移居国(境)外等相关情况,明确"裸官"不得在党委、人大等重要岗位任职,对于已在上述岗位任职的,组织人事部门应与其谈话,动员其配偶、子女回国,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

学纪答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编辑:园艺学院融媒体中心、园艺学院本科生联合党支部

责编:蒋晓彤

审核:付国强

信息来源:园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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