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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百期学“纪”|严肃处理在国(境)外擅自变更路线的行为

发布日期:2024-07-24 字体:[ ] 浏览次数: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从严管党治党,多次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中央和学校党委对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园艺学院党委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带领全院师生扎实推进学条例、守党纪、强党性、作先锋。为进一步引导师生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特推出“百期学‘纪’”专栏,涵盖“十大专题案例”,每期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解读,交流启示收获,旨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切实把违纪违法的教训转化为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的行动自觉,达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学习效果,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十大案例类别

违反政治纪律案例 违反生活纪律案例

违反组织纪律案例 违反法律法规案例

违反廉洁纪律案例 违反师德师风案例

违反群众纪律案例 违反科研诚信案例

违反工作纪律案例 违反校规校纪案例

违纪案例

    曲某,中共党员,某市人社局科长。2024年2月,曲某经组织批准前往澳大利亚旅游。在此期间,曲某擅自变更旅游路线,私自前往新西兰旅游,且未向组织报告,造成不良影响。 

触犯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解读

    在国(境)外擅自变更路线行为,是指临时出国、出境团(组)或人员中的党员,在国(境)外期间,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停留期限,或者擅自变更原定的出访、归国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本案例中,曲某因私出国期间擅自变更旅游路线,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组织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启示收获

    按照有关规定,因私出国(境)需要经组织批准的党员,经批准后出现了需要变更路线、期限等超出批准范围的新情况新变化,应当及时向组织报告情况,这是对党员干部的组织要求。然而,个别党员干部认为因私出国(境)是自己的私事,因此存在违规办理,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以及随意变更出国的(境)时间、地点、事由,无正当理由超期不归等违规行为。这些问题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的纪律规矩、法律意识淡漠。

学纪答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编辑:园艺学院融媒体中心、园艺学院本科生联合党支部

责编:蒋晓彤

审核:付国强

信息来源:园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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