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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百期学“纪”|在网络空间发表不当言论

发布日期:2024-07-08 字体:[ ] 浏览次数: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从严管党治党,多次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中央和学校党委对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园艺学院党委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带领全院师生扎实推进学条例、守党纪、强党性、作先锋。为进一步引导师生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特推出“百期学‘纪’”专栏,涵盖“十大专题案例”,每期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解读,交流启示收获,旨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切实把违纪违法的教训转化为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的行动自觉,达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学习效果,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十大案例类别

违反政治纪律案例 违反生活纪律案例

违反组织纪律案例 违反法律法规案例

违反廉洁纪律案例 违反师德师风案例

违反群众纪律案例 违反科研诚信案例

违反工作纪律案例 违反校规校纪案例

违纪案例

靳某,中共党员,某县交通局干部。2023年12月,赵女士在搭乘顺风车时被司机杀害,事件持续引发关注。2024年年初,靳某在千余人的QQ聊天群中多次发表侮辱遇害赵女士的言论,引发网民愤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触犯案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解读

本案例中,靳某作为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发表不当言论,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生活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启示收获

“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相对特定的私人场所而言的社会场所。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纪外之地”,其本质上属于公共场所。在网络虚拟世界中,能否严守党的纪律要求,遵守网络行为规范,更能体现一名党员干部的政治忠诚和自律水平。各级党员干部要在充分享受现代科技带来的高效、便捷的同时,时刻牢记自身身份,自觉增强纪律规矩意识,严守互联网使用管理各项制度和行为规范,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规范网络行为,促进形成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党员干部在网络上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党员干部,从举起右拳、面向党旗宣誓的那一刻起,“共产党员”便成了我们的“第一身份”。这个精神烙印不因时间和地点转移,也就注定没有网上网下之别。党纪“上网”“进群”,正是加强管党治党的一种时代表达,期望立规明矩、激浊扬清,更意在猛击一掌,敦促党员干部不断夯实党员信仰、提亮党员本色。

学纪答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编辑:园艺学院融媒体中心、园艺学院本科生联合党支部

责编:蒋晓彤

审核:付国强

信息来源:园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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