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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百期学“纪”|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发布日期:2024-07-08 字体:[ ] 浏览次数: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从严管党治党,多次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中央和学校党委对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园艺学院党委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带领全院师生扎实推进学条例、守党纪、强党性、作先锋。为进一步引导师生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特推出“百期学‘纪’”专栏,涵盖“十大专题案例”,每期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解读,交流启示收获,旨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切实把违纪违法的教训转化为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的行动自觉,达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学习效果,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十大案例类别

违反政治纪律案例 违反生活纪律案例

违反组织纪律案例 违反法律法规案例

违反廉洁纪律案例 违反师德师风案例

违反群众纪律案例 违反科研诚信案例

违反工作纪律案例 违反校规校纪案例

违纪案例

沈某,中共党员,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2016年年初,沈某在市排舞协会筹建过程中,将该社区配套用房转交给其家属占有、使用,任其家属私自装修、储藏私人物品并且挪作他用。直至2019年7月,经社区多次催讨后,沈某才将该用房交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触犯案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解读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行为,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个人或团体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规范,对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和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损害的行为。

本案例中,沈某在排舞协会筹建过程中,化公为私,将社区配套用房擅自交由其家属使用,属于随意占用公家财物的行为,在社区居民中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生活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启示收获

社会公德,是指一个社会的全体公民为了维护公共生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关系,为人们所公认共同遵守的公共生活的行为准则。党章第三条将“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作为党员义务。《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规定,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其主要内核要求为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党员干部作为先进分子,理应做到遵守社会公德。

学纪答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编辑:园艺学院融媒体中心、园艺学院本科生联合党支部

责编:蒋晓彤

审核:付国强

信息来源:园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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